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为推动学校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高等音乐学府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全校在职教职工人数的20%。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构成既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又要兼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代表要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按分配名额,成立分工会的单位由分工会组织选举,未成立分工会的单位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学科相关、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1人,副团长1人。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相关分工会或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按照换届程序和要求,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或北京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教职工或民主党派负责人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院系和机关各部门的党、政、工主要领导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教代会授权,承担相关的工作职责,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由教代会正式代表选举产生,人数一般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任、副主任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筹备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处理闭会期间的重要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代行教代会职权情况,提请确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每次换届前,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下届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学校党委审查后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决定、决议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同时召开换届大会,代表具有双重身份,享有和履行双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相应职权,同时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依照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单位行政应积极支持和保障二级教代会落实各项职权,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为二级教代会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二级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按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比例确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届期为5年。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或上级教代会安排,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二级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报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国音党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