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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畅通民主管理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和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并送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意见、建议及解决的书面方案。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的有效形式,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广泛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群策群力建设“双一流”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在教代会及其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提案工作委员会为止,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确认。提案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提案进行审查、分类、整理、编号、登记。

(三)根据立案原则确定代表提交的提案是否立案。

(四)将提案及意见、建议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提案人不满意的提案组织提案人和承办部门的面对面沟通。对提案办理不认真的,向学校党委常委、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定期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优秀办理奖。

(八)负责将提案的征集、办理等情况备案。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征集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重点内容、重点方向以及具体要求,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并限定截止日期。常年征集制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随时提交提案。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做到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要求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条理清晰。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要求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工作和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问题。

第九条 提案由1位代表提出后,须有五位代表(含)以上附议,共同在《中国音乐学院教代会提案表》上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案也可以教代会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十条 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提案表格。

第十一条 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案由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建议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提案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召开委员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开展提案办理前的调研工作,包括与提案人沟通,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详细内容;与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沟通,明确提案原因、现状和涉及的后果影响;查询相关文件,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相抵触的内容;

(二)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三)学校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四)学校没有能力与外界联系促成解决的问题;

(五)不切实际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不具代表性的个人利益问题;

(七)不符合提案要求和程序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要转交承办部门办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建议和意见转有关部门答复,并告知提案人。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执委会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会议议题。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第十九条 提案立案后,提案委员会组织承办部门召开交付承办会,提案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现场签收。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提案的办理意见和方案提交主管领导审查,经批准后在《中国音乐学院教代会提案表》上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并就提案内容与提案人进行充分沟通。对于能够落实的提案,承办部门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告知提案人并积极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应在提案立案3-6个月左右,组织承办部门和提案人召开“提案工作沟通见面会”,承办部门对提案落实情况向提案人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将提案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提案人,提案人应在知晓办理结果一个月内在《中国音乐学院教代会提案表》上给予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三条 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应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会同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案委员会应在教代会上报告上次会议提案落实情况和本次会议提案征集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提案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评审,评选出优秀提案、优秀代表及优秀承办单位,并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细则》(国音党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音乐学院X届X次教代会提案表


中共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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